涉及人身损害、故意伤害、拐卖儿童……郑州中院发布六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新资讯
2023-05-31 18:04:25 来源: 大河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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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心智发育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健全有关。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5月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媒体座谈会,通报2022年郑州两级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据郑州中院少审庭副庭长王冰介绍,2022年,郑州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涉少刑事案件412件,帮扶救助未成年人684名,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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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办理涉未成年人案,坚持“双向保护”】

据介绍,对未成年被告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郑州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的同时,更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同时贯彻双向保护政策,着力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及时采取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措施,对确有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2022年,郑州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涉少刑事案件412件,帮扶救助未成年人684名。

此外,对家事案件的审理,坚持情理法相结合,以情入手,以理服人,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等权益的案件,要优先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思和选择。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实际需求,并给予利益最大化。

并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六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校园体育活动受伤,医疗费谁承担?

谭某某与肖某某是郑州某初中同班同学,足球课上两人发生碰撞,谭某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36000余元,就医疗费承担问题,谭某某、肖某某的家人及学校三方协商多次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校方在足球课上的安全提示方面已尽到校方义务,谭某某和肖某某作为足球课参与者,均无明显责任。法院在庭前、庭后多次调解,促成三方就医疗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校方在购买的保险范围内承担部分医疗费,肖某某承担部分营养费,谭某某自担部分责任,三方握手言和。

●未成年人网络交友不慎碰上“大灰狼”

2022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不满14周岁)并相约见面。第二日上午11时许,张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情况下,在中牟县某公园的一个公厕内对王某某进行猥亵。王某某回家后告诉其母亲,其母亲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对王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相关人士提醒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网络交友为切入点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性侵的案例。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手机现象严重,加之涉世未深,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极易迷失自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便捷和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实施的犯罪数量有所增加。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未成年人在遇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将不服管教学生打伤,教练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某武术学校练功场内,因其学生渠某不服管教,用手将被害人渠某鼻部打伤,后经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张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渠某谅解,张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宿舍内与人打架,致人轻伤

2021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16岁)在新郑市某学校宿舍内,与被害人曾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造成被害人鼻部受伤,经鉴定,曾某的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后张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曾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把亲生孩子卖了,狠心父母因拐卖儿童罪获刑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吴某、刘某(已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耿某,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婴以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范某(已另案处理)。2021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与刘某联系被告人耿某,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以3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牛某,因医院报警被公安机关制止。

被告人吴某、耿某结伙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二被告人实施的第二起犯罪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校生收购电话卡倒卖,“不劳而获”行为构成“帮信罪”

2021年4月底至5月,在河南省某学校,被告人朱某某以每张7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同学李某、邓某等人收购电话卡,并将本人的三张电话卡及收购所得的十九张电话卡交给张某(已另案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共获利120元。后经查证,朱某某卖出的电话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涉及诈骗金额14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朱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王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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