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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虫谷》短视频侵权,抖音判赔腾讯3200万元
2022-11-04 16:01:12 来源: 大河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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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视频起诉抖音一案有了新的进展。10月26日,《云南虫谷》被侵权案宣判,法院认定抖音构成帮助侵权判赔超3200万元。


(资料图片)

原告腾讯公司表示,2021年8月30日《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独播之后,抖音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该剧剪辑片段。2021年9月22日,腾讯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抖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微播视界(即抖音平台运营方)应知、明知“抖音”平台上有大量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且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程度、可能承受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微播视界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万元,故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

对于影视作品片段剪辑如何构成侵权,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文娱与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汪霞认为,视频剪辑片段乃至图文电影解读等等各种二创作品,大量使用了原作品的视频、截图,甚至分篇连载,几乎将原作品的主要核心内容覆盖。在如此数量和条件下,显然构成侵犯原权利人之著作权。同时,那些依托短视频平台的以制作和传播切片视频、二创视频等为主要内容的创作者用户,利用这些侵权视频/图文的信息网络传播在全网大量吸纳对IP粘性极强的用户和粉丝,实质上已经具备商业盈利性质,构成了对原著作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据悉,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抖音对于平台中的用户大量、密集实施地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在《云南虫谷》权利人反复进行事先预警、事中投诉、提起诉讼、申请行为保全的情况下,难谓不知。而微播视界且在其具有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有效治理的能力下,并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放任甚至便利了大量侵害权利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短视频通过“抖音”平台和“抖音”平台内的诸多创作工具进行发布和传播。

另外,抖音具备了较高的视频内容审查能力和版权治理能力。在本案中,前述被控侵权视频在“抖音”软件中的传播发布路径,也反映出微播视界对此类视频的治理具有相当能力。最终,法院认定微播视界符合对权利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对此,抖音相关法务负责人表示,将对本案提起上诉。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文娱与直播电商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汪霞:裁判给短视频平台一个信号,在日常运营中必须加强企业自律

汪霞认为,任何视频平台都一定要甩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知,充分了解和认识平台内可能存在的侵权,并客观审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通知用户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甚至断开侵权作品链接、删除侵权作品乃至封闭侵权账号等等。短视频平台对于其平台内用户行为的管理措施远不止于此。就目前本案裁判看来,今后平台继续放任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只坐等权利人前来维权后再删除作品,再通过“避风港原则”免责,这个做法的风险已经难以预估。

无论二审结果如何,短视频侵权在近几年仍会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汪霞表示:“从微观看,本案的侵权认定和高额判赔给作家、编剧、制片方以及长视频平台等IP原创的市场主体以莫大的鼓励,也给日后集中更强资源进行IP原创的市场活动更大的信心和保障;而这个裁判也给短视频平台一个明确信号,在日常运营中必须加强企业自律,加强用户内容的合规与风控,严格把控商家资质与广告内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目前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合规审查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给二次创作者在“合理使用”问题上提供更加明确的规尺和指引;从宏观看,无论一审判决是否改判,我们也见证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件的诞生。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文学、文艺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社会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不仅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更是国家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

公开资料显示,本案所涉作品《云南虫谷》为腾讯公司旗下企鹅影视出品的悬疑冒险网络剧,改编自天下霸唱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赵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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