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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焦点!聚焦《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为养老机构划“禁区” 有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2-08-15 17:15:44 来源: 大河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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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蔡君彦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8月15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七普”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人有1796万,65岁以上老人有1340万,分别占常住人口的18.1%和13.5%,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与此同时,虽然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但是,仍不能满足日益提升的养老服务需求,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引导。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条例》明确了多项监督管理举措。比如,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行跨部门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违反相关规定咋办?《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补交供地优惠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条例》还为养老机构划“禁区”,明确指出:有下列9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开展入住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还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年内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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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王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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