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河南“花花牛”对外销售,天津一饮品公司被判赔偿30万元
2022-04-25 14:57:41 来源: 大河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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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以“花花牛”作为企业字号,并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乳制品饮料,且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天津一饮品公司被判赔偿30万元。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起案例。

“花花牛”既是河南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乳业公司)的企业字号,亦是使用在酸奶等主要经营产品上的商标。通过其长期持续的市场经营及广告宣传,“花花牛”品牌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某(天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饮品公司)也以“花花牛”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乳制品饮料,且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某乳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饮品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其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某饮品公司行为侵害了某乳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某饮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核心要素的简称,是企业产品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应受法律保护。某乳业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生产乳制品公司,在河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企业字号“花花牛”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某饮品公司与某乳业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其注册成立晚于某乳业公司,应当合理避让,但其仍使用“花花牛”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较好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王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