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了!@所有焦作人 小心这些“坑”!
2022-03-10 16:38:17 来源: 大河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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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美容消费落陷阱,积极协商得退款

消费者李女士到某美容店,商家推荐一款价值5000元的护理产品,当时李女士暂时没有钱。商家为了让李女士消费,向其推荐了一款借贷软件,并称没有利息。李女士当场使用买了产品,回家后却发现还需支付利息400元。李女士很生气,要求商家退还5000元,商家不予退款。经协调,商家全额退款。消费者在消费中应当保持理性,避免受骗上当。

案例二:购停车位有问题,消协出面解难题

消费者张先生在某楼盘花8万元购买了车位,交付后发现车位是斜的,两侧有高度差。开发商拒绝调换,只同意加宽车位或维修。市消协展开调查,多次约谈开发商,最终调换了车位。按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网络购物遇纠纷,消协帮忙来解决

外地消费者刘先生致电我市消协投诉,其网购了三七粉,发货地市为焦作某小区。收到货后发现三七粉从口感、颜色等方面有些不正常,通过经验和其他方法判断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试图沟通,经销商先是推诿,之后再也不回话。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地址,消协工作人员未找到商家,多次拨打电话最终联系上了销售人员。经调解,销售方愿意退还货款并给予补偿。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提出让经营者作出对产品的合理解释及事后赔偿时,商家以种种理由推诿,已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手链脱落引争议,举证倒置化纠纷

消费者汪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黄金手链,价值1800多元。去年5月4日旅行途中手链突然断开脱落,造成手链珠子丢失一个。汪女士认为手链存在质量问题,但商场认为手链不会无故脱落,不给予赔偿等。一开始商场称不是质量问题,但无法提供有效的合格证明。经调解,商场免费给汪女士从其他地市调换了一条同款手链。在无法明确责任的情况下,相关法规条款明确规定,耐用商品6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称为举证倒置。

案例五:装修合同虚报价,消协维权退钱款

消费者李女士在某装饰公司一次性交了7万元装修费,后在装修过程中商家违反合同随意增加造价,李女士要求终止合同。商家先是同意退2万元,继续履行合同,李女士不同意。商家又称,完全终止合同要扣除费用1万元。经调解,最终商家全额退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六:快递邮寄遭损坏,消协助力获赔偿

消费者吴先生通过某快运站向山东一家酒店邮寄一个餐桌和化妆台等。邮寄到山东后,收货人发现餐桌一条腿折断,梳妆台也有小剐蹭。吴先生希望快运站赔偿损失,快运站以各种借口拒绝。经调解,商家同意出钱给消费者定制桌腿,免费邮寄到目的地,在此基础上再补偿200元。消费者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邮寄商品出现损坏,快递企业应当承担则任。

案例七:健身卡遇退费难,消协维权帮退款

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健身房办理健身卡3张,每张7500元。第二张卡使用期间其身体出现不适,经检查确定为强制脊椎炎,不能再剧烈运动。王女士希望商家退还卡中无法使用的钱款,商家不同意。市消协积极调解,并协助计算出合理费用,最终商家退还9500元。王女士由于身体原因放弃健身,请求健身房退还未使用的预付款,属合理请求。健身机构以种种理由要求消费者继续接受服务,属于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八:买卖房产起纠纷,经过调解退订金

消费者闫先生在某房地产公司看中一套房产,预交2万元订金并签订合同。当时,闫先生与商家约定一周内如能准备好首付款则继续履行合同,如筹不齐钱款则退还订金。由于闫先生家中出现变故,无法购买该房产要求退还订金,开发商则以各种借口拒绝。市消协展开调查,确定当时消费者与商家确实有约定。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过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九:健身受伤存争议,消协维权获补偿

2021年11月20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健身房健身使用器械时受伤,后自行到医院治疗花费2000余元。一周后,李先生找商家说明情况协商赔偿,与商家多次协调未果。市消协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健身场地器具摆放不够合理,容易造成消费者碰伤。经协调,商家又补偿一年期健身卡一张,消费者表示满意。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十:商家私自涨价格, 消协维权解纠纷

消费者郭先生在某洗浴中心办理预付卡一张,约定每次69元包含洗浴和三餐。之后,商家进行装修,将费用调整为每次139元,并称在大厅贴出通知。郭先生认为商家强行提价不合适,通知也不到位,双方多次协调分歧过大。经多次协调,商家最终承诺郭先生继续享受每次69元的价格,至预付卡内金额用完。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也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来源: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挺勇 报道 编辑: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