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马慧娟:现行《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型劳动关系
2022-03-04 13:18:12 来源: 大河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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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 王静远 豆瑞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自发布实施以来,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进一步推动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效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拇指作家”马慧娟在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新业态不断兴起,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条例》中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具体表现为界定范围过于简单,责任不够明确,影响了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的权益,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引发行政相对人权益纠纷。

央视网记者: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界定职工工伤情形时,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为重要的衡量因素。随着新业态的兴起,您认为它们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马慧娟: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我认为应对《条例》第十四条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

在工伤认定环节中,经常出现职工由于特殊工作岗位,单位会让职工24小时处于待岗状态,有些职工在家也处于待岗状态。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间,很多职工待岗休息场所和平时工作场所一致,如果在待岗时间发生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作时间。

另外,一些职工受伤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有无因果关系,是否能认定为工作原因。比如说,企业老总在工作时间指派专职司机帮自己接孩子、买东西等发生事故伤害,司机是领导专职司机,受单位领导指派去工作,但他是为领导干私活而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去工作,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事实上,目前很多法院的判决已经进行了延伸,比如疫情的居家办公也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单位内的餐厅、澡堂等也会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但是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如果能从立法上细化,肯定是利好劳动者的。

央视网记者: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您还提出了哪些修改建议?

马慧娟:当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针对这一点,我认为《条例》也应作出调整。

一是建议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接诊时间起算。此处对“48小时”的起算时间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另外,对于死亡的认定,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也存在冲突,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脑死亡”在48小时内,但是最终宣告死亡在48小时外。

二是建议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作出明确界定。有的职工在岗位上发生不适,但是继续坚持工作,等病情缓解后下班,如果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病情加重导致死亡,无论中途是否送医,均不符合从岗位上直接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条件。实际操作中各地人社部门在此类认定中存在较大争议,建议予以明确。

三是建议明确“经抢救无效”的具体界定标准,是否包括用尽医院的医疗抢救方式或者家属选择保守的医疗抢救方式等情形。

一方面职工近亲属因家庭条件原因无法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可能选择较为保守的医疗抢救方式,部分人社部门以职工家属没有用尽医院的医疗抢救方式、放弃医疗抢救造成职工死亡为由,不予认定视同工伤,与法理和情理不符。

同时,建议明确“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要求职工必须在医院死亡才予以认定视同工伤。职工家属可能因考虑老家传统风俗习惯,在职工停止呼吸前紧急办理出院将其送回老家,职工在突发疾病的48小时内在老家死亡而并非医院死亡,各地对此种情形是否认定视同工伤有不同的理解。

总之,目前工伤认定的标准虽然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但是各地人社部门对于法条的理解并不一致,导致相同的情况在不同地区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工伤认定情形。因此,我建议出台细则,厘清工伤认定标准。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李钰